自由球員
Free Agent

beckett --1999.11.17發表於「球魂」

在大聯盟打滿六個球季以上,並在接下來的球季還沒簽約,或者目前沒受到任一合約束縛,可以直接和任一球團接觸(可能被原球團解約)的職棒選手稱為自由球員,第一次是在1908年使用,但現代自由球員是因為1975年,投手Andy MessersmithDave McNally說服仲裁員Peter Seitz,說明球員的合約只需替球團效力一年,並非永久屬於球團,和自由球員的相關規則是在1976年基本契約(Basic Agreement)中訂定,也由於自由球員制度的興起,大聯盟的百萬富翁越來約多,雖然老闆不滿意,但也因此讓美國職棒更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