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格觀點
該不該有二次簽約金?

Edgar Lin  -- 2006/02/13 發表於「球魂

繼陳金鋒之後,旅美投手黃俊中也於日前返台,準備正式加盟La new熊,雙方仍於合約細節協商討論當中,只是同樣的問題再度浮現,礙於中華職棒的「陋規」,黃俊中還是不能有簽約金,只能以高額獎金作為談判籌碼。

球員遠不及藝人

但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不能再有簽約金呢?難不成民法上有這樣的規定,一個人在同類型職業裡只能擁有一次簽約金嗎?顯然沒有,同樣在台灣,常可見到的影劇圈新聞,像『拖了近一年,蕭亞軒終於在告別維京唱片后,看上華納強大的跨國實力與千萬元起跳的簽約金,正式宣布投入「天后宮」』、『和華納5年合約9月到期,花落誰家似乎定案囉!日前傳出她婉拒開出上億簽約金的新力以及環球唱片,雖然還未正式簽約,不過孫燕姿還是選擇了舊「巢」華納。』、『推掉其他唱片公司8位數的「簽約金」,梁靜茹在記者會上跟老東家滾石唱片又簽下一紙3年合約。』等,通通不是第一筆簽約金。

雖然不是每位藝人都領得到多筆簽約金,但只要是大明星,受到歌迷喜愛擁戴,不論待在老東家或是喜新厭舊轉換跑道,都有第二筆、第三筆、甚至第N筆簽約金的可能,就算是小牌歌手,也沒人在演藝生涯期間被「規定」只准領一次簽約金,也難怪台灣職棒在中華職棒的主政之下,所受到的重視遠不及其他娛樂事業,畢竟,光看「銀子」的誠意就差很多。

MLB簽約金隨你領

難不成這是職棒圈的習慣嗎?並不是,看看王建民所發光發熱的美國職棒,他的三壘手隊友,也是職棒界最高薪"A-Rod" Alex Rodriguez,當他還是選秀狀元時,於1993年8月31日與西雅圖水手簽下100萬美元簽約金,總值約150∼190萬美元的大聯盟合約,成為自由球員後,再於2000年12月12日和德州遊騎兵簽下十年2億5200萬美元的史上最貴合約,其中還包括1000萬簽約金美元,於2001∼2005年的3月1日和12月1日每期支付100萬美元。

至於1992年選秀第六順位的明星游擊手 Derek Jeter,職棒第一筆合約是以簽約金70萬美元的價碼同意穿上紐約洋基的直條紋球衣。成為自由球員後,則於2001年二月和洋基簽下10年1億8900 萬的天價合約,其中包括1600萬美元簽約金,分別於2001∼2008年間,每年的1月30和6月30日領100萬美元。

其他當然還有數不清的例子,能證明職業選手,不僅僅是職棒球員,NBA、NFL、NHL、NPB、KBO都一樣,通通沒有簽約金的次數限制,和台灣的藝人相同,只要能交出好成績,論投手、野手、先發、後援,白花花的鈔票就會到手,簽約金也不會少給。

井底之CPBL

也許有人懷疑,「一生一次簽約金」的現象發生在球員跨國打職棒才發生,很抱歉,只有回到中華職棒,像從NPB(如曹竣揚、余文彬)或從MLB到CPBL的球員,才會受到如此不平等不人道的待遇。

讓人玩味的是,這項限制在回到中華職棒才發生效用,離開中華職棒卻是自由自在海闊天空,像誠泰COBRAS的林英傑,當年在加入台灣大聯盟時,雖然沒領足原本承諾該有的三百萬元簽約金,但也領到一百萬,可惜因為那魯灣公司解散所以餘額沒有下文(這點誠泰和那魯灣公司都該打三十大板。)

但當他加入日本職棒樂天金鷹隊時,簽約金5000萬日元、年薪2000萬日元,果然還也可以再領簽約金。假如他在日本成為王牌先發,之後要轉隊時,更大筆的簽約金勢必由球團雙手捧上,若能再往美國發展,要簽約金絕對不成問題。

跨國職棒會這樣?

其他不論從日職到美職、美職到日職,或從日職到美職再回到日職,或從美職到日職再回到美職,不管選手怎麼流通,完全沒有類似的規定,只要選手再次簽約,就有資格拿簽約金。

像橫掃美日職棒的鈴木一朗,2000年和水手的合約總值達1400萬美元,其中包括簽約金500萬美元,2003年底再和水手簽約時,則是四年4400萬美元的大約,當中帶有簽約金600萬美元。前年加盟軟體銀行鷹的三壘手Tony Batista,兩年1500萬美元的合約中有三分之一,也就是500萬美元為簽約金,他在赴日之前,還曾於2000年1月和巴爾的摩金鶯簽下四年 1600萬美元的合約,內含簽約金160萬美元。

至於新庄剛志,早年加盟日本職棒阪神虎時,就領過簽約金日幣3700萬元,2000年挑戰大聯盟,來到紐約大都會領美金30萬元的簽約金,回到日本改效力火腿時,又領一筆4000萬日元簽約金,哪有一生只領一次的陋習呢?

職棒圈真的有內規?

有一點讓人好奇的是,「一生只領一次簽約金」這件事,真的明文寫在中華職棒內規當中嗎?有可能把這麼不合理的規則文字化嗎?還是另一種領隊會議「默契」,不論是否有白紙黑字,還是看不見的球團「習慣」,老闆一定要在球場設備差、不准自由球員、沒有薪資仲裁、工會別想成立、賭博黑手橫行的情況下,還持續不停地剝削球員嗎?

就此點而言,必須對La new熊表示失望,儘管他們願意出高價留住旅外選手,還有複數年合約的誠意,但對球員不合理的規範卻視而不見,並未挺身而出將此錯誤改正,完全以資方立場來判斷,這樣如何能把職棒帶到更高的層級呢,台灣的棒球怎麼才能向前走?

畢竟,只不過給予選手簽約金,並不是要求額外加薪,像陳金鋒的合約中,有部分的薪資應該也是從簽約金換算而來,這樣明智的作為,一定能得到廣大球迷的支持,何必要侷限在領隊會議那些冥頑不靈的舊思維裡呢?

答案已經出爐

簽約時能有簽約金可以領,是再正確也不過的事,金額多寡並非關鍵,像松井稼頭央和紐約大都會簽約時,三年2010萬美元的大約裡面,簽約金只有少少的10萬美元。至於日本巨砲松井秀喜,他2002年的合約三年2100萬美元,由於薪水高,當中只有額外150萬美元激勵獎金,完全沒有簽約金,剛續約的四年 5200萬美元合約中,也沒有簽約金。

更重要的是,簽約金不該侷限在各國職棒到處打拚的選手,而是所有人在CPBL的選手都一體適用,每個人都有資格再領,而不是被套上「領過就不能再領」的框框,像是張泰山、謝佳賢、陽建福、潘威倫、林恩予等,只要在球場上證明自己,就該有合適的待遇,該給的簽約金,就算兩次、三次、甚至五次、十次也不為過。

雖然這個論調已經是老生常談,看起來依舊像是狗吠火車,但筆者由衷的希望,這台即將邁向十七歲的火車頭,能夠早日覺悟,總不能老是靠旅外,想要實力提升,先從簡單能做的「二次簽約金」開始吧!心態改變,台灣的棒球才能起飛遨翔。

本文同步刊登於球魂部落格棒球迷電子報

 

愛德格觀點

 

筆名:Edgar Lin

專欄構成:
本專欄由愛德格主持。內容主要和大聯盟相關,但也包括作者對棒球的透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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