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度亞洲盃國際慢速壘球邀請賽

中華慢壘協會提供、楊之果整理-- 2000.9.14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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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名單 賽程表

一、主旨:推展全民運動,以提倡國民動態休閒生活,提昇國民生活品質,厚植國家運動競爭力,藉慢速壘球運動達到增進民外交、改善社會風氣。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  協辦單位:大成體育報、商真股份有限公司、Coors Light 啤酒

五、  贊助單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瑪林國際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瑪拉爾礦泉水、三商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飯店

六、 活動時間:89年09月22、23、24日計三日(星期五、六、日)

         開幕時間:89年09月23日下午16:00假天母棒球場舉行。

七、  比賽地點:台北市立棒球場、天母棒球場、新莊棒球場

八、  比賽規則:採用國際壘球總會慢速壘球規則。

九、  比賽用球:大揚KY- 1000  KY- 2000型 慢速壘球。

十、比賽方式:預賽採4隊分組循環,分組前二名晉級錦標組,決賽採雙敗淘汰制;分組後二名晉級邀請組,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十一、參加資格:(一)   報名費用每隊8,000元。(二)   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凡未參加出賽及開幕典禮未達十人者均沒收保證金。

十二、領隊會議暨抽籤:(一)時間:89年9月9日下午14:00整(二)地點:假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45號B1  A教室(三商大樓)電話:(02)2517-8747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三)請各代表球隊出席,並舉行抽籤,決定比賽程序,屆時當日未出席者由本會帶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三、獎勵辦法:(一)團體獎錦標組設冠軍、亞軍、季軍,邀請組頒贈冠軍獎杯乙座。(二)   錦標組個人獎項:最佳打擊1名、美技獎、教練獎、全壘打獎、功勞獎、最佳投手獎。

十四、活動項目及方式:慢速壘球預賽、決賽賽程。

十五、保險:本項活動由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或贊助)。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觀眾)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五十萬元及醫療險三萬元。

  ※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六、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因國際性比賽,球隊來自世界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五)比賽採七局限制滿五局相差十二分(含)以上,滿六局十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預賽七局結束時平手為和局。

(六)預決賽採時間之限制,並以屆滿五十分鐘之次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時,比賽已進行至第七局,則該局為最後一局。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失分較少者  3. 總得分較多者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時仍平手,則八局起採突破僵局)。

(八)六十分鐘之限時,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 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1.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3.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十二)所有上場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分證、駕照、護照(外籍球員)。【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本次比賽S C – 500鈦鋁合金之球棒,比賽球隊可以使用。

(十五)所有先發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分之核對。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十六)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1.經裁判證實確為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台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七)球員服裝之規定: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及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3. 比賽雙方應自備頭盔,打擊者及跑壘者應配戴否則判『出局』。

(十八)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七、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並附有下額環扣(無下額環扣不得使用)。2.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其他攻守仍屬有效。

十九、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二十、擊球員未戴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球出手時,擊球員被判出局。

二十一、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二十二、擊球員跑壘時或跑壘員“故意”拋掉投盔時將被判出局由裁判員認定。

二十三、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 ,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 ,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

二十四、跑壘員踏觸到白線或界外延伸後,再返回三壘壘包之行為,是屬於立即裁決。

二十五、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國際壘球總會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六、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