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關懷杯少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棒協提供/黃冠雄整理】2000/12/08
更新 一、主旨:為延續東部地區少棒運動之發展,推廣棒球技術,展現純淨、健康、開朗的棒球精神;落實職業棒球員關懷少棒球員、回饋地方之熱誠,積極推展少棒運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棒協原住民棒球發展委員會、民生報、中華民國台灣原住民棒球運動發展協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花蓮縣棒壘球俱樂部 五、協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宜蘭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台東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NIKE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七、活動時間:89年12月14日至17日,共計四日(星期四、五、六、日) 1. 開幕典禮:8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 2. 閉幕典禮:89年12月17日下午3時 八、比賽地點:花蓮市國福棒壘球場 九、參賽資格:凡全國國民小學在籍學童,不分男女、不分年級、均可以學校為單位自由組隊參加。 十、比賽方式: 1.預賽:分組循環 2.決賽:單淘汰 十一、比賽制度: 1.分組循環採積分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2.積分相同時,依下列原則判定名次: (1)視其相互關係,勝者為先。 (2)以總失分率(總失分/總局數)較少者為先。 (3)以總得分率(總得分/總局數)較多者為先。 (4)以安打總數較多者為先。 (5)擲銅板決定。 3.決賽採單淘汰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 名: 1.時間:即日起至89年12月6日止。 2.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3.名額: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各一名。隊員:十五人(含隊長,但不得少於十二人)。 4.方式:填妥報名表(本會備索),以郵寄或傳真向本會辦理報名。 5.隊數:限十六隊,額滿即止。 十三、教練會議: 1.時間:89年12月13日(星期四)下午四時。 2.地點:另行通知 3.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4.會議日期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採用硬式棒球。 十六、獎 勵: 1.團體設冠、亞、季、殿軍及精神獎各頒獎杯一座。 2.冠軍之球隊另頒總冠軍旗乙面(同一球隊連續三年獲得冠軍者,得永久持有本旗幟)。 十七、附則: 1.請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台報到,二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狀況,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捕手一人)。 2.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3. 採七局賽制,投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不受隔場限制),投手一場比賽至多可投七局,且不得投變化球,違者第一次判壞球並給予警告,第二次判壞球並勒令退場。若擊球員因上壘或其他跑壘員也獲進壘,則比賽繼續。 4.預賽比賽隊伍,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不滋事之責。 5.壘指導員得由總教練或教練二人擔任。比賽中,除暫停之須教練不得抗議及隨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即勒令退場),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本壘後方由攻隊撿拾。 6.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則每三局限暫停一次。 7.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須更換投手(原投手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8.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亦不得在場內(包括選手席)抽煙、喝酒、嚼檳榔,違者應勒令退場,言行應自我約束。 9.比賽期間球員出場應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學籍卡影印本以備查驗,任何未帶上述証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及出場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比賽中不予受理)。比賽時經查驗有冒名頂替或不符報名資格者,則沒收該球隊在本次比賽中全部成績。 10.報名表內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 11.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呈報有關單位處分。 12.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13.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護膝),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打擊者、跑壘員、壘指導(球員)均須戴雙耳安全帽。 14.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守備時亦同。 (2)投手一旦離開投手板(被代打、代跑後,即再上場任投,則不視為退場),不能再擔任投手。 (3)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16.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之球衣比賽,教練背號為29號,總教練背號為30號。 17.請領隊及教練督促球員珍惜球場場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時,盡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獎選手席收拾整齊。 十八、本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八十九體委競字第○一九五八一號函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