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全國青少棒錦標賽暨
參加美國小馬聯盟小馬級(13 - 14歲組)選拔賽競賽規程

【中華棒協提供/黃冠雄整理】 2001/4/18發表
2001/04/18 17:25:00 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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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冠軍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01年美國小馬聯盟小馬級(13 - 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年 月 日台(90)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小學棒球運動聯賽籌備委員會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 期

(一)比賽日期: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止。

(二)開幕典禮: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

八、地 點

(一)比賽地點:新竹市立棒球場。

(二)開幕典禮:新竹市立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

1. 註冊報名參加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之球隊。

2.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3.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四隊(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4.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費每隊新台幣捌佰元整)。

(二)球員資格:

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或向本會註冊報名)規定之球員。

(註:縣市代表隊可以單一球隊或明星聯隊方式擇一報名參賽。)

1. 以單一球隊參賽時,十五名球員中,14歲球員(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七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出生者)不得超過八名,其餘均應為13歲球員(七十六年八月一日至七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出生者)。

2. 以明星聯隊參賽,14歲與13歲球員則無上述之名額限制,惟組成之母隊14歲球員亦不得超過八名。

3. 明星隊之組成不得超過10隊。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 賽:採交叉賽制。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 賽: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A. 以相互比賽中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註:失分率 = 總失分數 ÷ 總守備局數)

B. 以相互比賽中責失分較少者為先。

C. 以相互比賽中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D. 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二)決 賽: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三名。

2. 球員:十五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三、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年五月廿五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

採用日製KENKO牌低彈跳球。

十六、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決賽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教練獎:一名 6. 全壘打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十七、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01年美國小馬聯盟小馬級(13 - 14歲組)亞太區青少棒錦標賽。

(二)凡已獲得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其他選拔賽。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二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二局內不受此限),投手一場比賽至多可投七局。

(四)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

(五)預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採保留比賽制,但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因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違者大會應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三)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5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六)報名表內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七)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八)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十九)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二十)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廿一)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廿二)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被替補的投手一旦脫離投手職務(被代打、代跑後,隨即再上場任投,則不視為脫離投手職務),不能再擔任投手。

3.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三)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四)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6.46公尺。

2. 壘間距離:24.38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4.49公尺。

4. 全壘打距離:91.44公尺(兩側)、106.68公尺(中間)。

(廿五)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