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謝國城盃」全國少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棒協提供/黃冠雄整理】 2001/3/27發表
2001/04/02 22:11:44 增修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01年第19屆日本IBA-BOYS世界軟式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年    月    日台(90)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

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小學棒球運動聯賽籌備委員會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    期

(一)比賽日期:九十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止。

(二)開幕典禮:九十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 

八、地    點

(一)比賽地點:台北縣新莊棒球場、鶯歌棒球場。

(二)開幕典禮:台北縣新莊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

1. 註冊報名參加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球隊。

2.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3.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七十八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    賽:採交叉賽制。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    賽: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A. 以相互比賽中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註:失分率 = 總失分數 ÷ 總守備局數)

B. 以相互比賽中責失分較少者為先。

C. 以相互比賽中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D. 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二)決    賽: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三名。

2. 球員:十四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三、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年四月廿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軟式少棒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

採用日製KENKO牌低彈跳球。 

十六、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決賽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教練獎:一名      6. 全壘打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十七、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01年第十九屆日本IBA—BOYS世界軟式少棒錦標賽。

(二)凡獲得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其他選拔賽。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二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六局制比賽,投手須受下列限制。

1. 投手每場比賽至多可投六局。

2. 投手投球局數超過五局時,受隔場隔天限制。

3. 投手投球局數三至五局時,受隔場限制。

4. 投手投球局數二局內時,則不受限制。

(四)若六局結束仍尚未分出勝負時,第七局起採用IBA突破僵局特別規則制,直到分出勝負為止。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

註:IBA突破僵局特別規則設定狀況如下:

第七局起以一出局一、三壘有跑壘員(第一棒在三壘,第二棒在一壘),擊球員則由第三棒擔任,進行比賽。如又未分出勝負時,則每局設定之狀況與第七局相同,但跑壘員改為前一局之最後二棒次球員擔任,擊球員則由前一局結束攻擊後之下一棒擔任。

(五)預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採保留比賽制,但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因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違者大會應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三)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3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六)報名表內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七)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八)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十九)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二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一)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廿二)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三)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6公尺。

2. 壘間距離:23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2.53公尺。

4. 全壘打距離:70公尺(兩側)、85公尺(中間)。

(廿四)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