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棒協提供/黃冠雄整理】 2001/3/27發表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青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01年IBAF青少棒錦標賽及JBL青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年 月 日台(90)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 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小學棒球運動聯賽籌備委員會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 期 (一)比賽日期:九十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止。 (二)開幕典禮:九十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 八、地 點 (一)比賽地點:台北縣新莊棒球場、鶯歌棒球場。 (二)開幕典禮:台北縣新莊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 1. 註冊報名參加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之球隊。 2.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3.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七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八十八或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3. 球員資格須符合教育部「八十九學年度國中學校棒球運動聯賽硬式組」規定之球員。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 賽:採交叉賽制。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 賽: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A. 以相互比賽中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註:失分率 = 總失分數 ÷ 總守備局數) B. 以相互比賽中責失分較少者為先。 C. 以相互比賽中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D. 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二)決 賽: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五名。 2. 球員:十八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三、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年四月廿五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 採用日製KENKO牌低彈跳球。 十六、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決賽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教練獎:一名 6. 全壘打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十七、選 拔 (一)本會組成IBAF青少棒代表隊選訓委員會,負責敦聘代表隊之相關職員(含領隊、教練),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教練團由本次比賽之冠、亞軍球隊教練擔任之)。 (二)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陳請選訓委員核定後正式組成。 1. 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選拔最優選手。(總人數18名) 2. 冠軍隊不得超過9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名次遞減名額,且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處理。 (註:未進入決賽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代表隊,但以2名為限。) (三)本會得依名次優先順序,派隊參加2001年JBL硬式青少棒錦標賽。 (四)凡獲得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其他選拔賽。 十八、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二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九局制比賽,投手不受隔場限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預賽為五局相差十分,七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決賽為七局相差十分,即截止比賽。 (五)預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採保留比賽制,但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因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違者大會應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三)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六)報名表內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七)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八)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十九)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二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一)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廿二)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