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職片面終止協議是違背誠信?

marines -- 1999.6.12發表於「球魂」
馬淋濕隨想    扒糞者日記

雖然還在休養,但看到台灣媒體近日的報導,實在感觸良多。

日本棒球機構之川島廣守理事長,於69日宣布至1031日之後,將提前終止原本與中華職棒聯盟簽訂之業餘選手不挖角協議(因此大成報報導「互不挖角協議至今年1031日到期」以及「日職宣稱『中日協定已過』」,當然都是錯誤報導。),台灣報紙因此於11日抨擊,日職為了挖角許銘傑…等球員所以背棄誠信原則。由這樣的報導,我感受到了台灣媒體與職棒界蔑視真相的民族情結,以及輕忽法治的普遍觀念。

日職為何宣布終止協議?

日本棒球機構於1991年與中華職棒聯盟簽訂不挖角業餘選手之協議,96年並延長期限制2000年。但在1997年開始,這項協議已經名存實亡。

首先應該注意的是,日職是與中華職棒聯盟簽訂協議,而非台灣政府,在96年以前,中華職棒聯盟代表台灣職棒界的全部,也代表台灣業餘選手的唯一選擇,因此日職雖未與台灣官方簽訂協議,但與中華職棒聯盟簽訂協議後,仍可限制日職球團與所有台灣業餘選手之簽約行為。

但在1997年台灣大聯盟成立以後,對外國職棒組織而言,中華職棒聯盟不再代表台灣職棒界的全部,中華職棒聯盟也不再是台灣業餘選手的唯一選擇,日職雖與中華職棒聯盟已經簽訂協議,但卻無法限制日職球團與所有台灣業餘選手之簽約行為,甚至日職透過台灣大聯盟吸收台灣業餘選手也不受此協議規範,此協議因此名存實亡。

在日職球團對台灣選手興趣不大的時候,這項協議尚未出現問題而令人關注,但當日職有球團有意網羅台灣選手時(如西武有意網羅許銘傑),這個不合時宜的協議當然會出現爭議,並立即被日職組織修改或廢止。畢竟在日職12球團激烈競爭下,所有的制度都被要求必須合情、合理、合時宜,如此才能清楚界定球團之各項權利與義務。

甚至我認為日職組織對台灣已經頗為厚道,明顯失去效用的協議,日職仍願意限制旗下球團,而遵守至今年1031日。以日職向來的作法,很多化解舊爭端的新協議都是「自即日起立即生效」,所以此次日職願意遵守至今年1031日,應該是因為與其他組織(台灣職棒界)有關,所以願意「以後再改」。

台灣媒體與職棒球界的可笑

所以,實情是「『中華職棒聯盟』與日職簽有互不挖角協議」,但在台灣媒體的筆下,卻成為「『我國』與日職簽有互不挖角協議」的離譜報導,兩者差異之大不難想像,而台灣媒體以此指責日職,只暴露台灣媒體的可笑而已。

同時,也可以因此得知台灣職棒球界對制度的漠視,以及法治觀念之嚴重不足。日職雖與中華職棒聯盟簽訂協議,但與台灣大聯盟卻未有類似協議,台灣職棒界從未思索在兩聯盟時代如何因應相關議題,如今發生問題,自個兒不做檢討,卻反而批評他人沒有誠信,同樣令人莞爾。

甚至講句實話,「那魯灣」的許銘傑是否要去日職,跟「中華職棒聯盟」與日職的協議有啥關係?況且,陳金鋒已經投身MLB,既然台灣業餘選手可以前往大聯盟,那日職又何必為了保護台灣職棒界,而堅守與其中某一聯盟簽訂的不挖角台灣業餘選手規定?陳金鋒投身MLB若未受到台灣球迷與媒體的輿論攻訐,那台灣球迷與媒體又有何立場攻訐日職球界?

日職挖角台灣球員有啥居心?

西武挖角許銘傑的消息於此時曝光,日職界也於此時宣布廢止協議,台灣媒體總有「陰謀論」的解釋,甚至扯上雪梨奧運。但事實上,日職挖角台灣球員完全是戰力上考量。

如果日職真的想要幫助日本業餘界奪取國際賽獎牌,那根本不應該讓「棒球落後國家」(對日本而言)之選手前往取經。然而日職界不但讓亞洲棒球新興強權—南韓、台灣選手前往賺錢順便學習成長,也開始代訓大陸業餘選手,甚至日職界更經常代訓古巴選手(尤其是投手)。以今年為例,26日,大陸的王占鵬投手、陳坤投手與周育紅內野手前往沖繩縣宮古島參加歐力士春訓;27日古巴代表Rodorfo Puente帶領投手教練Pedro Calero,與國家隊成員Ozvald Himenes投手、Jose Garcia投手一同前往宮崎縣參加巨人隊春訓。如果日職都已經協助古巴球界來痛扁日本業餘國家隊,那它需要對台灣耍手段來幫助日本業餘界嗎?

至於大成報報導「日職大動作在媒體上宣稱」,實際上根據610日日刊體育報的報導,這項新聞放置在4版中段。該版頭條是職棒比賽,「日職宣布終止協議」的報導則比「日本高中棒球預賽」的報導還小,也只比「近大附因暴力事件被判禁賽」的報導大1/2而已,但該版標題的處理,以職棒比賽、「日本高中棒球預賽」與「近大附因暴力事件被判禁賽」最為明顯。

我無意稱頌日職界的作法,但若台灣球界與媒體仍然抱持自欺欺人的態度,那台灣棒球水準與南韓漸行漸遠的原因,豈不是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