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問題的解決之道

marines -- 1999.12.14發表於「球魂」
馬淋濕隨想

台灣的職棒,受到放水問題多年的困擾,但卻一直無法順利解決。聯盟與球團始終以「環境不佳、體質不佳」簡單帶過,甚至有媒體鼓吹全面開放賭博以為因應,然而放水問題實際上並非無法解決。

日職發生「黑霧事件」時,媒體歸納最大的主因便是「球團管理不善」與「球員道德低落」。當然,台灣的問題沒有這麼簡單,但依然有解決之法。

一、聯盟與球團制訂相關制度

台灣職棒發展已經10年,但卻一直無心研擬完整的制度。終於,欠缺完整制度而導致欠缺遊戲規則、欠缺合理獎懲、欠缺危機處理機制的台灣職棒,在面對放水、營養金、兩聯盟惡鬥等等問題時,根本無力解決。

因此,要解決放水事件的首要工作,便是制訂相關制度,而國外職棒先進國的許多規章甚至對台灣職棒界有著極佳的參考價值。

以日職為例,規範放水事件的主要制度大概有:

日職棒球協約第180條規定(賭博行為)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職員或是裁判,如果有以下行為,所屬聯盟會長可以處罰該員1年期間的失格選手,1年期間停止職務,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1.與棒球賭博慣犯共同行動,或給予其利益,或接受其利益。

2.對於與所屬球團並無直接關係的比賽,或並未出場的比賽,有賭博之行為。

由於放水事件通常起源於參與棒球賭博之組頭、賭徒,因此嚴禁職棒球員與組頭、賭徒有利益之往來,甚至行動之往來,都能有效箝制球員與組頭、賭徒的接觸管道。而觸犯此條款的球員,最輕為1年球監,最重可判永久球監。

日職棒球協約第177條(不正行為)

選手、端監督、教練或球團職員,如果有以下的不正行為,在所屬聯盟會長提出申請後,理事長將對該員處以永久失格選手,或停止以後職務的處分。

1.在所屬球團之比賽中,做出故意失敗,或嘗試失敗、或未對勝利作最大的努力等之「敗退行為」

2.與他人串通其項之敗退行為

6.對於所屬球團直接相關的比賽,有賭博的行為

對於司法界而言,事事講求實證,然而,在現實世界中,並非所有罪狀都能找到實證。亦即,一位被所有人懷疑放水的球員,可能在司法上因罪證不足而宣判無罪,但讓一位千夫所指的放水疑犯繼續參與比賽,將使得職棒的公正形象大為受損,甚至導致球迷唾棄職棒。因此,第177條第1款之敗退行為規範,就成為制裁有明顯放水之嫌,但卻無收受利益實證之球員的有力方法。

統一契約書第17條(模範行為)

選手身為棒球選手,應以勤勉誠實之態度工作,保持最佳的健康狀態,並遵守日職棒球協約、以及其他附加條款與球團之各項規則。而且誓言在個人行動、公平比賽、運動家精神等方面努力,以作為日本國民的模範。

聽起來很無聊、很沒意義的一項條文,但卻是懲治並未明文規範之不當行為的最後殺著。違反統一契約書規範者,可經聯盟會長之要求,由理事長宣判為有期、無期、甚至永久失格選手。

日職棒球協約第179條(報告之義務)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職員,如果遭受到涉及第177條之勸誘時,必須經由球團,向所屬聯盟會長報告。

如果疏於報告,聯盟會長可以做出適當之懲戒。

日職棒球協約第181條(有害行為之告發)

與第177條至180條有關(包含不正行為、報告之義務與賭博行為),知曉其事實,或確信該行為為有害行為時,該組織或個人必須經由所屬聯盟會長,向理事長告發。

靠著第179條與第181條的規範,日職界可以透過當事人的主動報告,或周遭人士之主動「告密」,讓聯盟、球團盡量在事態尚未擴大前,盡快對該事件做出處理與補救,以防範事件之擴大。

二、媒體協助監督

媒體號稱「社會公器」,便是在於擁有教育、監督的功能。而日職界之所以能避免許多事件之擴大,日本媒體的監督與教育效能佔了極大的功勞。

「黑霧事件」是由讀賣新聞系所揭發的,「田淵事件」是由某體育報所揭發,「牧野事件」則由東京新聞揭發。靠著媒體的監督、教育功能,都能使各項醜聞成為日後的借鏡,而降低了發生類似事件的機率。而媒體所代表的輿論力量,也在「黑霧事件」、「田淵事件」、「江川事件」、「別所挖角事件」中形成另一股代表社會公義的影響力。

反觀國內,率先揭發放水事件的居然不是媒體,而是球迷。亦即,台灣媒體不但沒有扮演監督、教育的角色,也沒有發揮社會公義的力量,甚至在各自的利益考量下,有著違背「社會公器」的言行。

如果真的希望能對台灣職棒界有更大的貢獻,台灣的媒體應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三、聯盟與球團採不姑息態度

如前所述,日職發生放水事件的一大主因便是球團管理不善,台灣亦然。不過,台灣職棒界的觀念比起日職,又顯得等而下之。

日職界在媒體披露黑霧事件後,便主動積極展開「清算」,甚至以高標準懲處相關人士;反觀台灣職棒界,在初期還極力否認,企圖掩蓋事實,直到「紙包不住火」時,才低頭承認。這樣的作法,只會讓球迷留下「無解決誠意」的不良印象,也因此始終對台灣職棒的清白抱持懷疑態度。

而球團在得知球員涉及放水時,也常為了文飾太平、保全形象,而改以「不適任」為由予以解雇,甚至為求保存戰力,而默許球員的不法行為。在在都讓越來越多的球迷不相信球團的清白、比賽的純淨。因此,聯盟與球團面對放水事件的曖昧態度與作法,都讓球迷越來越排斥台灣的職棒運動,當然也使得職棒之景氣大受影響。

此外,聯盟與球團為了形象、戰力而採行的姑息態度,也反而使得有心違法的球員不需擔心名譽問題,而更加敢於放手一搏,當然最後也就使得放水問題更形嚴重。

四、球員建立正確觀念

就如同日本媒體認為「球員的道德感低落」是放水事件的發生主因。畢竟,若選手能維持高道德標準,拒絕任何的放水誘惑,放水事件將輕易絕跡。

當然,「提升球員的道德」是治本之計,但在功利主義橫行的現實社會中,這是明顯不足夠的。

事實上,球員必須建立一個非常正確的觀念,放水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並非球迷或球團,而是「所有球員」!

能養得起職棒球團的企業,財力絕對不會太差,就算是將球團裁撤,母企業也不會立即倒閉,說不定還會有更好的營運狀況;球迷的心被刺傷而離開球場後,他將改以看電影、聽音樂、打電動、…等其他方式排解情緒,說不定還會更省錢。但球員要何去何從?

一個健全發展的職棒環境,球員將是最大的得利者,因此球員當然應該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挺身拒絕放水、維護球界的純淨。

而日職球團為協助球員遠離賭博放水、…等等之醜聞,也會在每年春訓初期為職棒新人開設「新人研修會」,並邀請專家學者前來獻策。

五、聯盟與球團修改薪資結構觀念

這台灣職棒與日職的另一個基本不同點。

世界所有的職業運動組織,都會隨著發展而越發呈現「貧富不均」的景況。以1999年的日職現況而言,酒井大輔(廣島)領法定最低薪資—400萬年薪,而鈴木一朗與佐佐木主浩則領有日職最高薪資—5億,兩方相差125倍!

亦即,所有日職選手努力追求的目標,正是要達到鈴木一朗與佐佐木主浩的薪資等級,也許組頭或賭徒能誘惑某些薪資較低且欠缺目標的選手,但這些選手也不會對戰局有太大影響;而若達到了佐佐木與一朗的薪資等級,組頭或賭徒想要買通還真不容易哩!

此外,即便財力吃緊,日職球團也會盡量給予表現突出的球員合理的報償,以集團背負著26000億日幣負債的大榮隊為例,面對本季表現精彩的永井智浩、星野順治,仍給予幾乎200%的大幅加薪。

反觀台灣職棒球團,由於新人沒有首年薪資上限,加上兩聯盟、各球團惡性競爭激烈,使得職棒新人的薪資相較過高。新人的薪資相較過高,不但容易使得資深老將感到不滿,同時也壓縮了該名新人以後的加薪空間。而且,台灣球團習慣在景氣不佳時要求球員「共體時艱」,甚至表現優異者也必須接受「減薪處分」。所以,台灣職棒界的薪資結構,反而等於在鼓吹「何必認真訓練、比賽」之觀念,而某些球員甚至可能更因此而選擇「自行開闢財源,以補足球團之不合理待遇」。

六、政府的配合

台灣棒球界與媒體,向來都將放水事件的處理解決,視為政府的責任。然而,事實上,由於司法上講求實證所產生的限制,反而容易產生蒐證不易、審判曠日廢時等等不利影響,甚至說得明白一點,「在球場上放水,並非刑事案件,那麼政府要如何懲處放水球員?」。因此,台灣職棒界必須了解,「政府只能從旁協助,職棒界必須自行主動解決放水事件」。

對於放水事件,政府可以作的配合協助如下(其餘議題暫不討論):

1.打擊棒球賭博

雖然司法對放水球員沒輒,但在賭博並未全面開放的台灣,經營棒球賭博的組頭與參與棒球賭博的賭徒,都違反了法律。因此政府與司法有力量也有責任打擊棒球賭博。

2.配合職棒利益,速審速決

職業棒球為攸關數十萬人的主流國民休閒活動,因此若無法順利推行,將會耗費龐大的社會成本。政府各單位與司法界必須體認這項事實,在行政與司法程序上盡量配合職棒利益。

1997年底爆發而喧騰一時的日職「逃漏稅事件」為例,名古屋國稅局在該年225日便開始著手調查此事件,並循線追查到31名職棒選手,但為顧及季賽的進行,直到1119日才正式起訴10名職棒選手,1120日再起訴另外10人,而在隔年26日,20人便都已經宣判完畢,正好又來得及趕上春訓的進行。反觀協助職棒球員逃漏稅的阪本幸則與小菅誠,則在98年底才宣判完畢(反正他們不用打職棒)。同樣地,在99年季前被黑道勒索的清原和博,也在球季結束之後才前往法院出庭作證。

換言之,前時報鷹球員背負「罪嫌」,卻始終無法定案,時間越長對職棒的傷害越大,台灣司法界若能速審速決,將立即對職棒界有正面助益。

七、正視運動員的受教權利

上述的項目,都算是台灣放水事件牽涉深遠的近因,但遠因可能必須溯及「運動員的受教權」。

台灣致力推動教改,但非常弔詭的是,似乎絕大多數人仍認為「剝奪運動員的受教權是可以接受的」,亦即,運動員的受教權一直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

台灣人普遍認為,運動員就是「頭腦簡單、四肢發達」,因此一位同時具有運動員身份的在學學生,多數人都能認同其受教時間被訓練時間挪用。然而影響所及,便是台灣運動員學知識素質不足,阻礙了台灣體育水準的提升;道德感不高,其言行反而易成為社會反面教材,甚至成為放水事件的根本原因;運動員欠缺社會地位,多數人歧視運動員,也反對子弟投入參與運動。最後的結果便是運動水準不高、醜聞頻傳、人口不多。

唯有正視運動員的受教權,提升運動員的素質與地位,才能進一步增加運動人口,而提升運動水準。且道德感較高、見識較廣的運動員,也才能有更大的自制能力遠離放水醜聞。

總論

靠著日職界的完整規章、媒體的嚴格監督、司法的配合調查與球員的自制,日職界雖在「黑霧事件」一舉折損池永正明(西鐵投手)、永易將之(西鐵投手)、與田順欣(西鐵投手)、益田昭雄(西鐵投手)、小川健太郎(中日投手)、森安敏明(東映投手)、山崎晃(近鐵球團廣告課長)等人才,其餘多名知名選手也分別遭到輕重不等的處分,但之後卻再也沒有出現足以撼動日職球界的放水事件。

而台灣職棒界,是有心解決放水事件,還是要繼續混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