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 【中華棒協提供/黃冠雄整理】 2001/7/13發表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二、 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四、 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至七月廿三日止。 六、 比賽地點:新竹市立棒球場 七、 球員資格:(一)年滿十六歲以上者(即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出生者)。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附監護人同意書。 (三)凡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以前設籍者)。 (四)金馬地區或現役軍人,得依選手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參賽,惟只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五)除金馬地區之選手外,凡參加八十八年全國運動會之選手,限代表原單位參賽。 (六)旅居國外或留學達六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市參賽(被除籍前已在原設籍縣市設籍達十八個月以上)。 八、比賽制度:(一)採雙敗淘汰制,取前七名參加會內賽。每場比賽以九局定勝負。如賽完五局時比數相差十分以上,七局時相差七分以上,即截止比賽。 (二)每場比賽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三)比賽時球員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 九、報名: (一)時 間:即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 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三)名 額: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共計四名。 2.球員:二十名(含隊長,每縣市僅限一隊參加)。 (四)方 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乙份,並附上戶籍謄本正本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各參賽單位報名球員經取得參加會內賽資格後,名單不得更換。 十、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時 間:九十年七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地 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第一會議室),電話:02-2711-8128分機155 (三)會議內容: 、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採用瑪林公司KY-800硬式棒球(大揚公司產製)。 十三、附則 1. 各隊請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二十分鐘前向大會提報攻守名單。接受大會委員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 (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2. 各場比賽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選手席。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十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3. 每場比賽時間預定為二小時三十分,請參賽球隊密切配合。 4. 採九局比賽制,准許守方教練暫停三次,第四次必須更換投手,一局內准許暫停一次,同局中第二次暫停時,須更換投手,對同一擊球員限制教練赴投手區一次,第二次赴投手區教練將被勒令退場。九局比賽准許攻方教練面授機宜三次,第四前須換代打。 5. 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制止一次,第二次即計暫停一次。 6. 比賽中限制野手赴投手區,一局准許一次。整場比賽,球隊准許開三次防守會議(限內野手)。 7. 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五個球。 8. 投手持球20秒內須投球,此20秒以裁判之認定為準,並非鐘錶之20秒。若於20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9. 同局中投手被教練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10. 規則二、四四原文:「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成為出局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修訂為:「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成為出局者或安全進壘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11. 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放水行為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者,由審判委員會提報本會嚴處。 12. 參加比賽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按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處理。 13. 參加比賽球隊如有違規球員經查證褫奪比賽,攻守名單內球員未帶身分證正本者則沒收該場比賽。 14. 此次比賽球隊可使用木棒、鋁棒參賽 十四、本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九十體委競字第007535號函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