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郭泓志事件」
看日本學生棒球的禁令

marines -- 1999.8.13發表於「球魂」
馬淋濕隨想

在「郭泓志事件」剛爆發的時候,已有朋友要求我「表態」,發表對該事件的看法,但我當時認為應該等整個事件漸漸明朗再做評論。等到事件慢慢冷卻的時候,網友jhf在網路上發表「郭泓志--結構性惡質環境的犧牲者」大作,文中探討國內職棒組織欠缺制度,與國家隊欠缺榮譽的現況,可謂一針見血,與我看法頗為雷同,也因此暫緩了已寫了2400餘字的文章。

不過,我認為在探討台灣棒球界的制度觀念時,不能僅僅批判職棒組織。事實上,為了保障業餘棒球與學生棒球的利益,業餘棒協本身也應該要制訂嚴謹且完整的制度,尤其在學生球員與職棒間的關係,更應該以條文清楚界定兩著互動的關係。甚至我們可以說,職棒制度的著眼點在於制訂公平的基準,學生棒協制度的著眼點在於正義與道德,但由於台灣學生棒球界欠缺完整的制度,年輕學生球員動輒出軌的情形因此司空見慣。

學生運動的根本

不管是棒球、籃球或其他任何體育項目,只要是學生運動,其根本都在於教育,或者我們應該強調的是,「學生運動的教育意義是永遠都不能被犧牲的」。

但台灣的學生運動欠缺制度規範,甚至上層始終以績效觀點經營,因此球員荒廢學業、營養金橫行、明星化現象充斥,過早接觸社會功利主義的學生球員,因此觀念偏差,行為舉止「異於常人」。而這樣的小孩以後成為職棒的中堅,職棒當然很難成為「清新」的運動,當然更不用寄望他能以高道德標準自我規範,而成為社會的表率、模範了。

因此,業餘棒協不但應該制訂學生棒球的相關規範,職棒組織也應該盡量制訂制度來做配合,整個學生運動才能健全且清新地發展,職棒運動當然也才能有穩固的基礎。

日本學生棒球現況

日本所謂的學生棒球,泛指由「日本高中棒球聯盟」(高野連)所領導的高中棒球運動,與「全日本大學棒球聯盟」所掌管的大學棒球運動,兩者再合組「日本學生棒球協會」(1)。「日本學生棒球協會」的最高指導原則,便是1950122日正式制定且實施的「日本學生棒球憲章」。

「日本學生棒球憲章」共計25條,開宗明義便表明了「學生棒球是教育的一環」,「如果遺忘了本身的學生身份,學生棒球就無法成立」等等基本原則。而「日本學生棒球憲章」第三條,同時也是第二章「大學棒球」的開宗明義首條條文亦明文表示,「全部的比賽都必須在不影響學業的時間舉辦」。

而在「日本學生棒球憲章」所揭示的教育精神之下,許許多多規範學生棒球的細節規章因此紛紛出籠,且其規範對象不僅及於球員本身,亦包含監督、教練、部長、以及其他社員,而本文主要便是整理、介紹「日本學生棒球協會」與「高野連」為了避免功利主義、明星主義入侵校園,而制訂之嚴格禁令,也可以清楚了解職棒運動興盛發展的日本為何不會出現「郭泓志事件」。

甚至我們也可以這樣說,日本社會人球界與日職間有著嚴格的互動規範,而日本學生棒球與日職之間的互動規範,則已近乎「嚴苛」。

學生棒球相關規範

日本學生棒球與職棒之相關規章,主要在於禁止學生運動與職棒球團相關人士之接觸,以避免職棒球團因與球員協商密約、暗盤,而使得功利主義入侵校園;同時亦在防止學生球員被媒體捧為明星,以避免學生球員有明星化的現象。

茲整理主要相關禁令如下:

一、學生棒球與職棒關係

1.禁止與職棒選手、職業運動員、演藝人員一起比賽或練習。

2.不得在平面媒體上,接受職業運動員的訪問或對談。

3.不得為了雜誌、報紙之採訪目的,而與職棒選手或其他職業運動員一同拍照。

4.學生棒球員可以參與職棒球團之販賣球票與商品等等之打工活動,但不得參與需要直接進入球場內部之打工活動。

5.不得使用球團提供之棒球與用具。但校友以個人名義主動提供者,不在此限。

6.職棒退休球員在未取得業餘資格前,不得擔任學生棒球運動之轉播球評工作。

7.職棒球團不得贊助學生棒球之電視轉播。

8.學生球員不得參加包含職棒相關人士(2),或原本為職棒相關人士者,所參與之校友混合比賽。

9.現役之學生球員不得在比賽前或比賽中,協助有原本為職棒相關人士所參與之校友軟式或硬式比賽。

11.棒球社之指導者(學校球隊監督),不得擔任本身教導出之職棒球員後援會發起人。

12.不得接受職棒球團之金錢與貴重物品之援助,但校友以個人名義捐贈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棒球與媒體關係

1.禁止穿著球衣參加電視或舞台表演。

2.如果電視或廣播節目之主持人為演藝人員或職業運動員時,禁止參加。

3.棒球社相關人員不得因猜謎…等等能力頗為高超,而參加相關之電視比賽錄影。

4.棒球社之指導者可以演說聲援參與選舉活動的議員,學生球員也可以參與打工活動,但皆不得使用棒球社之頭銜。

5.棒球社相關人員不得以本身頭銜出版書籍。

6.報紙、雜誌不得以棒球社員做為內容廣告。

高野連並特別規定棒球社相關人士(3)參加電視或廣播錄影之許可條件:

a.並非是被利用為商業宣傳。

b.並未接受金錢或貴重物品做為報酬。

c.特定之個人不得被塑造成明星。

d.不得被演藝人員訪問、或對談,也不得在同一畫面出現。

e.不得穿著球衣。

f.獲得校長同意。

三、學生棒球與學校、企業關係

1.球員不得因為住在棒球社支援者(4)之家中,而免繳相關費用。

2.學校不得特別以棒球社員為對象而制訂規章,給予免繳學費、生活費,或獎學金…等等補助。但若沒有特別以棒球社員為對象,而是全校學生擁有相同之減免或補助待遇制度時,不在此限。此外,亦允許學校以運動員為對象而訂定推薦入學制度。

3.棒球社不得公開募集資金。

4.棒球社不得無償使用企業與商家之商品,而啦啦隊亦不得使用企業因廣告活動而無償提供之加油道具,加油道具上僅能書寫學校名稱、校友會名稱、棒球社後援會名稱,而不得書寫個人姓名或其他團體名稱。

5.除了主辦單位之外,學生棒球相關個人不得因參與該場比賽,而收取電視、廣播等轉播單位提供之資金。

6.被邀請參加之比賽,除了被認可之交通費、住宿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之金錢與貴重物品。

四、日本高野連特別規則

此外,日本高野連亦有以下特別規定:

1.只要觸犯以下規定,便失去高中棒球選手或社員的資格,其參加之學校球隊禁止參加高野連主辦之比賽。

a.與職棒球團簽訂正式契約。

b.雖未正式簽訂契約,但本人或監護人與職棒球團已有入隊的密約。

c不管是何種名義,直接或間接接受職棒球團或相關人士之金錢與貴重物品。

d.參加職棒球團之練習或比賽。

e.參加職棒球團之測驗或受到職棒之技術指導。

f.表明將加入特定之職棒球團。

g.參加混入未被日本學生棒球協會認定有業餘資格之職棒退休球員之球隊參與比賽。

2.職棒退休球員取得高中棒球社之指導資格,必須在退休之後,取得教師資格並在高中教書2年以上,並經該校校長向該地之高中棒球聯盟提出申請後,經由日本高野連後提交日本學生棒球協會之審查室進行資格審查。

牧野事件

有了完整的規章之後,高野連與全日本大學聯盟靠著最後殺著—對球隊處以禁賽處分,使得各校校長、監督與學生莫不戰戰兢兢遵守,各校職棒界校友亦不敢輕易觸犯而讓母校陷入萬劫不復深淵,因此各校不但不能接受企業贊助,學生球員也不敢接受職棒界發送之營養金,甚至不敢任意接觸職棒球團人員,學生棒球運動清新的風貌因此得以維持。

譬如日本學生棒球協會規定不得接受職棒現役球員之指導,而在1963830日,引發了震驚日本的「牧野茂事件」。

話說該天,明治大學監督島岡吉郎前往大阪參加朋友的婚禮,明大棒球社員於是在監督缺席的情況下,展開各自的練習。在偶然的巧合下,巨人教練牧野茂身著巨人練習服,在前往巨人的多摩川球場途中,心血來潮前往母校的球場探視。

學弟們見到了技術頂尖的學長,學長也見到了學弟們正好欠缺指導者,因此在學弟的要求下,拗不過的牧野茂答應了學弟的熱情要求,與學弟展開內野守備練習。而在更為巧合的情況下,東京新聞社體育部之學生棒球記者與攝影記者,也來到了明大的棒球場。

眼見牧野茂身穿雪白的巨人練習服與學弟展開內野守備練習,攝影記者本能地按下快門並立即返回報社,而東京新聞社之社會版主編看到了照片,立即了解這明顯違反了日本學生棒球憲章,因此決定「照片放大,放在社會版頭條」。

當天下午,島岡監督由大阪返回東京,得知此事後臉色氣得鐵青,立即決定行動,畢竟坐以待斃的話,明大棒球社必定被施以禁賽處分。

島岡立即尋求舊識—產經新聞社社長水野成夫的協助,希望靠著水野成夫與東京新聞社同業之間的關係,能緊急抽調這則新聞,予以補救。由於產經新聞社與東京新聞社並未在競爭市場上有所芥蒂,因此水野成夫在了解事件之始末,並體會了牧野茂為學弟的熱心付出後,允諾向東京新聞社社長福田恭助聯絡。在水野成夫的解釋之後,福田恭助亦表示能理解,因此下令編輯局長青木正久抽換新聞。

眼看事件似乎有所轉圜,然而沒想到青木正久卻表示,「報社的編輯權是由編輯局長所擁有,因此報導使用與否的權限是身為編輯局長的我才能決定的」,青木悍然拒絕上司的命令,使得隔天的831日,東京新聞社仍然以社會版頭條報導此事件,史稱「牧野事件」。

91日,東京六大學聯盟發佈處分裁定,「此事件之相關處分,委託明大棒球社部長武田孟發落」;92日,武田向東京六大學聯盟理事長野口定男表示,「島岡監督在秋季聯盟賽中,施以禁賽處分」。牧野茂在之後對此不斷自責,雖然巨人球團或職棒界並未對牧野茂施以處分(因為這只是學生棒球界的相關規章),但所有現役職棒選手從此對此規章戒慎恐懼,唯恐在自己的好意之下,讓母校遭到「不測」。

台灣的現實

看了日本學生棒球組織洋洋灑灑的相關規章,以及日本媒體的協助監督,讀者應該很簡單地可以發現,這是日本學生棒球運動之所以能夠撇開各種社會毒瘤—如功利主義等之影響,而本著教育的基本原則,清新且健全地發展之主要關鍵。

不過,相信許多台灣球迷會質疑日本學生棒球界的許多理念,譬如「根絕企業贊助」、「斷絕職棒交流」…等等作法。

以「企業贊助」為例,台灣棒球界始終認為「若沒有企業的贊助,台灣有許多學校球隊會維持不下去」。事實上,台灣的企業贊助,多半是對戰績突出的學校給予補助,而戰績突出的學校,通常本身便是資源較豐富的重點學校,因此台灣的企業贊助多半並非「雪中送炭」,而只是「錦上添花」;加上許多企業贊助的方式,是要求學校球隊以企業名稱出賽,也因此學生運動非常重要的元素--學校榮譽,立即蕩然無存。或者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企業真的有心支援台灣基層棒運,應該將款項直接捐給棒協做統籌分配;如果直接捐給學校球隊,其實不過成為扼殺台灣學生棒球的間接劊子手而已。

另外,若以日本公立學校為例,實際上大多都沒有充足的經費,然而在棒球社員對棒球的熱情之下,有心人一樣能體會棒球的樂趣。甚至許多學校並沒有廣闊的外野可以練習,只得苦練體力、基本動作、內野守備與觸擊戰術,然而這卻對未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以秋山幸二為例,高中就讀升學名校的他,甚至在當時僅能以練習生的身份進入職棒圈,日後卻成為日職史上有數的天才全能球員;若在台灣,秋山早就被狹隘的棒球圈淘汰。

再以「職棒交流」為例,與技術與觀念較為頂尖的職棒進行交流,對學生運動的技術水準當然是有正面的影響,但若沒有嚴格的規範,很容易成為職棒人士藉技術指導名義,而暗地進行挖角協商的合法擋箭牌。以台灣為例,有職棒背景的電視台協辦與轉播高中比賽,很難擺脫「藉機挖角」的陰影;而台灣學生棒球界欠缺規章,更造成許多職棒球團直接登門拜訪(當然也造成職棒球團人士可以闖進高中國家隊宿舍),「營養金」因此成為台灣棒球界的常態,高中球員的價值觀也因此完全被污染。

所以,台灣球界的某些亂象,在欠缺制度規章的環境中,可以說是必然出現的;甚至以「郭泓志事件」而言,除了可以高道德標準批判部分人士之外,我們似乎也必須接受郭泓志、張高達、道奇、統一…等各當事人,只不過是在沒有規範的情況下,合理、合法地(因為無法,所以合法)爭取自身權益而已。

簡單來說,如果要根絕學生棒球界的亂象,台灣勢必應該師法日本學生棒球界的制度觀念;如果認為日本學生棒球界的制度過於嚴苛而不願學習,那台灣的球界人士與球迷就應該要將目前的亂象視為台灣棒球的常態。

1「日本學生棒球協會」再與掌管社會人棒球的「日本棒球聯盟」,合組為日本最高業餘棒球單位--「全日本業餘棒聯盟」。

2職棒相關人士包含:「職棒球團老闆、球團職員、監督、教練、球員、球探等等之球團相關人士,以及理事長、理事事務局人員、央聯及洋聯會長、聯盟職員、裁判、紀錄員等等。」

3指導者、選手、社員。

4包含部長、監督、教練等等。